陜西省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生產規范(試行稿)
發布日期:2017-05-22 來源: 點擊次數:0
陜西省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生產規范
(試行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生產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產生,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建筑物或構筑物所實施的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執行本規范。
軍事設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內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室內裝飾裝修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構筑物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室內六面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第四條:從事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并按照核定的營業范圍和相應能力承攬工程。
外埠來陜承攬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持相關資料到省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六條: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除接受行業管理外,還應接受政府其他有關安全生產、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監督管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 一般規范
第七條:從事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其執業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作業的人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并按照相應的施工規范進行施工作業。
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規范及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并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實施工程監理,不可擅自降低要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工藝規程和施工、質量規范,按照工程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一條: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現場的布局應當科學合理。做到通道暢通、間距適中、標志醒目、工藝流程安排得當,人流、物流順暢,便于出現事故時應急救援及人員撤離?,F場施工時,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范,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必須保證建筑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安全結構,確需對原有建筑物拆改主體結構、設備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報批;對已鑒定為危險建筑物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筑物,不得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第十四條: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和環保要求。禁止裝飾施工企業、建設單位、裝飾人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環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裝飾材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持相關資料到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檢驗手續。工程竣工后,經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工程質量和室內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將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或備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施工單位規范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對所承擔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于由于違章所造成的事故苗頭、隱患應當及時予以追究、處理。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參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顚S?,并計入生產成本。對于因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省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出現事故時的應急處理辦法。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可以安排副職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管理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是: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實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協助、配合事故查處;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為所管轄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人,具有直接領導責任。其安全職責是:
1、負責組織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3、對工程施工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對新工人進行第二級安全教育。
4、組織落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5、經常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處理安全生產問題,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6、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7、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全力搶救。
8、完成企業主要責任人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可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協助項目經理作安全工作。其職責是:
1、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填寫記錄,整理檔案等;
2、根據實際情況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計劃安排,報領導批準后實施;
3、組織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4、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消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嚴格執行勞動保護規章制度,督查防護用品的質量及正確使用,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行為。
6、對安全設施進行布置安排,定期檢查其運行情況及時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7、組織對現場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8、完成項目經理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總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
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各自履行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責。
兩個或多個企業聯合承包工程時,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四章 施工現場用電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室內裝飾裝修施工用電屬于臨時用電,存在臨時性,露天性,移動性,給用電安全帶來不可避免的不利因素,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臨時用電應注意事項:
1、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相線、N線、PE線顏色標準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任何情況下顏色標準,禁混用和相互代替。
2、采用三級配電,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
3、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4、現場與外電路共用同一供電開關時,電氣設備的接零接地保護必須與原系統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一切電務,應由專業電工完成。使用配電箱應按要求材質、尺寸、配置制作,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設置在堅固、穩定的支架上、其中心點與地面垂直距離0.8~1.6m。配電箱應定期保護檢修。
第二十九條:施工人員應遵守以下用電常識:
1、現場電線電纜應架空,不允許亂拉、亂踩、室內更應注意防浸水、漏電。
2、工地及生活房間禁止使用電爐。
3、電力工具應消除漏電隱患。
4、嚴禁在開關、插座上亂搭接,電路跳閘應由電工處理,嚴禁用銅絲作保險絲,電氣連接應規范可靠。
第五章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視施工現場規模,建立消防組織及義務消防隊,落實人員,明確責任。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情況,作出防火技術方案。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重大防火源辨識。
2、實用型防火技術措施。
3、臨時滅火及疏散設施配備。
4、消防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貫徹如下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每日巡查交接班制度。
6、應急預案建立和演練制度。
第三十三條:施工隊伍進現場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內容包括:
1、防火、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主要內容。
2、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性能及使用、維護方法。
3、撲滅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報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四條:施工現場應盡量減少可燃物的堆放,必要時應設置中轉庫房,專人專管。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裝飾垃圾及時清理、外運。
第三十五條:在建工程現場,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應與潛伏火災類型相匹配。配置數量可參見國家標準定。但每個施工場所最少有兩具滅火器。
第三十六條:室內使用油漆及有機溶劑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材料施工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現場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
第三十七條:焊接、切割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及時清理。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尤其對切割熔渣在確認無火災隱患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去。
第三十八條:工地臨時辦公用房及宿舍,當采用金屬夾心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并滿足對面積、層數、間距、疏散距離等相關要求。
第三十九條: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和施工中不得遮擋、破壞消防設施、設備;不得拆除、隨意變更建筑的防火分隔、疏散等設施;不得占用、阻塞疏散通道、樓梯間等逃生設施。
第六章 環保管理及機具安全
第四十條:施工過程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嚴禁噪音擾民;裝飾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并做到及時清運。
禁止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在居民區內,或者在高考、中考期間進行產生噪聲、震動的室內裝飾裝修施工作業。
第四十一條: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采用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的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具和施工工藝。
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具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電錘、電鉆、電動工具使用時
1、查電源線有無破損、機殼有無漏電。
2、使用按說明規定,嚴禁去掉防護罩。
第四十三條:對空氣壓縮機使用前先查潤滑油是否在殼內面線高度,旋轉方向應與機殼標明方向一致,以免造成設備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條:電焊工屬特殊工種,需持證上崗,電焊機,使用時必須雙線一同到位,零線不得借用其他金屬材料代替,為確保電壓降在4伏以內,軟線較長時應加大二次線的截面。電焊機應防潮、防雨、防漏電。
第四十五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三安”(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四口”(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的要求正確使用安全保護和防范用品。
第七章 救援機制與保險
第四十六條:室內裝飾裝修施工應依工程性質,施工特點,周邊環境,危險源大小和事故隱患,制定簡單可行的應急預案。并成立應急隊伍,儲備應急設備和物料,起到迅速遏制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目的。
第四十七條: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全力搶救。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企業領導。并快速取得消防和醫療救助,冷靜果斷處理,防止二次傷害,防止事故擴大。
企業領導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應按規定及時向縣一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消防、公安及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并通知相關保險公司。
第四十八條: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除應遵循實施國家有關工傷保險方面的法律外,還應當為從事高空、高溫等危險作業崗位的工人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期限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四十九條:本規范自2013年7月1日起試行。